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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一起召开,届期统一,代表合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规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同时开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和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五)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六)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全校作息时间的调整等重大事项;

(七)评议、监督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

(八)通过多种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配合校长及行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占学校全体会员的比例一般为15%左右。代表既要体现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的思想,其中教师代表不能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选举接受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程序更换、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如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应当撤销代表资格,由其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予以撤销,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选举单位不再补选。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提出询问和监督。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敬业爱岗,做好本职工作。

(五) 重视提案工作,在一届任期内至少提案2-3次,并被立案。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成员名额占全体代表的15%左右;

  (二)主席团设主席1 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出人选并经代表表决通过。秘书长负责组织召开主席团会议,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

  (三)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该当进行换届选举。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由校工会召集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不是代表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校中层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代表、学校及工会离退休老领导作为特邀代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以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由工会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提案,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并抓紧落实,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要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一般由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联合组建而成,正、副团长由该代表团代表选举产生。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大会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组,如提案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处理。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则、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应安排适当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一条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在大会召开前送交代表;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及时汇总讨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和建议对材料作进一步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教职代表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人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案需一位代表提出,两位(含两位)以上代表复议才能成立,并需代表亲笔签名。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截止时间为大会召开前三日,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除做好日常工作外,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相关的会务工作,组织分工会按规定程序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组织代表团团长、校工会委员和有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代表的申诉,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逐步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分工会,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名额比例原则:80人以上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40%左右。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研室和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酝酿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当然代表,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不少于7人,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19-04-08     来源: 工会网      查看次数: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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